【商貿法規】中 國 內 地 : 11條禁令嚴把守廢舊塑料行業 改變“禁而不止”的情况

11條禁令嚴把守廢舊塑料行業 改變“禁而不止”的情况

 
    由環保部、發改委、商務部上月聯合發布的《廢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規定》于10月1日起施行。《規定》提出11條禁令,包括禁止在居民區加工利用廢塑料、禁止利用廢塑料生産超薄塑料袋,幷向一系列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加工生産行爲說“不”。
  不過與政策的强硬措辭相比,實際執行效果却有待加强。記者在走訪中發現,儘管“限塑令”後又有廢塑料污染防治管理規定,超薄塑料袋的生産銷售依然暢旺。有專家分析,龐大的需求背後折射出廢塑料違規加工的蓬勃,一些本應淘汰的作坊式落後廢塑料加工企業在“禁而不止”的情况下又死灰復燃。
  “從報關開始就全程視頻監控,現在進口的每批廢塑料海關都把得很嚴。”順德金盛富塑料有限公司的王鑒雄說,今年政府對廢塑料的監控確實嚴了很多,污染防治方面增加禁令也不令人意外,“不過這些措施對正規企業幷不增加多少負擔,主要針對的還是一直分散難管的小作坊。”
  此前,憑藉低成本的人工分揀和寬鬆的監管控制,廢塑料再生行業近年蓬勃發展,對廢塑料需求不斷擴大。政府開始采取措施對該行業實施更嚴格的管控。
  繼去年出臺《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》,從海關方面的原料端加强對廢料進口和流通控制之後,此次三部委聯合出臺的《規定》,則直指取締一切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不當的再生操作。三部委發布該新規時表示,這是爲“加强廢塑料加工利用的污染防治,保護人民群衆身體健康,保障環境安全,促進循環經濟健康發展”。
  《規定》明確提出了廢塑料加工利用禁止項目,包括:禁止在居民區加工利用廢塑料;禁止利用廢塑料生産食品用塑料袋和超薄塑料袋(厚度小于0.025mm的塑料購物袋和厚度小于0.015mm的塑料袋);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廢塑料類危險廢物的回收利用活動,包括被危險化學品、農藥等污染的廢弃塑料包裝物,廢弃的一次性醫療用塑料製品;禁止露天焚燒廢塑料及加工利用過程産生的殘餘垃圾、濾網等。
  此外,對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加工利用廢塑料工藝,《規定》也明確禁止,包括無符合環保要求污水治理設施的,禁止從事廢編織袋造粒、廢塑料退鍍(塗)等加工活動;禁止露天焚燒廢塑料及加工利用過程産生的殘餘垃圾、濾網,幷禁止交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單位或個人處置;禁止進口未經清洗的使用過的廢塑料;禁止將進口廢紙中的廢塑料,未經清洗處理直接出售等等。
  規定明確,自2013年1月1日起,未經環保核查合格的企業,不予批准進口廢塑料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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